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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新先生2025年12月8日微博 何新杂记:台湾无权要求对等平等 台湾主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、台湾问题的核心:主权与治权的法理辨析 台湾问题的核心是“主权归属明确”与“治权暂时分离”的历史、法理问题,本质涉及国际法、国家承认、政府继承及“主权”与“治权”的界定。 1. 主权与治权的分离 主权:国家最高、永久的权力,不可分割。 国家理论认为,平定叛乱等行为属于主权范畴,仅由宪法意义上的整体国家决定,外部势力无权干预。 治权:隶属主权的行政管理权,具有工具性(主权授权的治理手段)、可分割性(如三权分立)、时效性(随政府更替变化)、主体具体化(由特定机关行使)四大特点。 2. 台湾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依据 《开罗宣言》(1943年):首次以国际文件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,规定日本窃取的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华民国。 《波茨坦公告》(1945年):重申《开罗宣言》条款,日本接受即承诺归还台湾。 《日本投降条款》(1945年):日本签署投降书接受公告,法律上完成台湾主权归还中国的程序。 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(1971年):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,确认其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,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获国际组织认可。 二、台湾地区现行区域割据政权的性质定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;原中华民国政府残余势力退据台湾,形成暂时的“治权”控制,属于割据性叛乱性的伪政权。但这种割据不可能改变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。 政治定位:台湾地区现行政权是“僭伪政权”,仅暂时具有局部“治权”,无任何主权合法性,其所谓“国家地位”无历史、国际法依据。 因此,大陆若对台湾采取平定叛乱等行动,属于主权行为,仅由中国整体国家主权机构决定,外部任何势力无权干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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